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濮世杰先生主持,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成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列席了本年度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效监督和审查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决议的形成、表决程序,对公司的合规运作进行了审查,特别是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同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是在全面、真实、客观的原则下组织编制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内容。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不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和操作流程。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关于2023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2023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关于2023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护投资者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等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的内容。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并遵守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2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6.9343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09.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30.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79.18万元。截至2021年9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505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同时,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已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制度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4,922.81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7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支机构建设项目”、“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变更环保科技,变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24年9月16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也没有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2023年度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并与本保荐机构和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注1]经公司2021年11月三届七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相应调整了“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
[注2]截至2023年12月31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承诺投资11,176.93万元,实际投资金额11,189.54万元,差异为12.61万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继续投入到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注3]“分支机构建设项目”正在推进中;2023年8月,三届十七次董事会、三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分支机构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至2024年9月
[注4]“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随着资产的购入陆续投入使用;该项目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将公司研究院建设成为污染源综合治理、环境修复等多领域的复合型研发和试验平台,并力争在未来几年内将其打造为国家级高水平研发中心,使之成为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从事污染源综合治理、环境修复等多领域的研发试验基地、技术应用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项目本身不会直接产生效益。2023年8月,公司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至2024年9月
[注5]“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是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对流动资金的需要,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的延续性,优化财务结构,提升财务抗风险能力,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基于谨慎性原则,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公司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长期应收款计提了减值准备。
公司应收客户华堂蕲春水务有限公司、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的项目工程款分别为930.60万元、2,967.40万元,两者合计共3,898.00万元。因上述两家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分期向公司回款,已构成逾期。公司始终与两家客户单位保持积极的沟通与联络,但受制于当前客户资金情况,被拖欠款项无法按时收回。公司已分别向管辖地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诉讼和仲裁,并对上述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后已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2,728.60万。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计提长期应收账款减值准备2,728.60万元,影响净利润2,728.60万元,相应影响公司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728.60万元。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3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充分、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该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单项计提后的财务信息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3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认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单项计提减值准备。董事会认为本次计单项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3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应收账款进行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公司将继续通过多种途径全力挽损,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拟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阅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与本年度工作计划情况,2024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帖调整至人民币10万元。该等津贴于每年度发放。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根据其具体任职岗位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监事津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薪酬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全体委员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关联委员卓未龙回避表决。
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公司内任职的5名董事回避表决,其他3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楼)大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4、登记地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楼)董事会办公室。
5、注意事项: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联系地址: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楼)董事会办公室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6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以现场及通讯(包括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电话、短信及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到会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卓未龙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4)。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本议案已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关于2023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制定了2024年度董事的薪酬方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制定了2024年度高管的薪酬方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在公司内任职的5名董事卓未龙、田平、王宇峰、陈奉连、薛磊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报告》。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1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计委员会监督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报告》。
2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一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专业审计机构,在2023年度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一年。
截至2023年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本期审计费用主要基于审计服务的性质、责任及风险、审计工作的繁简程度,综合考虑审计工作所需的工作量和相应级别审计人员的收费标准定价。
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90万元(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70万元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该金额不含交通、食宿、邮电通讯等费用。2024年度审计费用将参考行业收费标准,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能够履行职责,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2024年度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与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并遵守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与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情况规定,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累积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上述规定中“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金流充裕”的利润分配政策条件。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0,886,361.96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7,712,459.29元人民币。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目前处在发展阶段,且公司未来一年内经营所需的金额较高,公司需要足够的资金储备来满足公司项目投资及经营发展的需要,以确保公司各经营项目的平稳推进,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2.依据《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情况规定,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累积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上述规定中“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金流充裕”的利润分配政策条件。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今后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5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同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已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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