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52,262,0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25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750,000股,并于2021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80,2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106,95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2,611,76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7.243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338,23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2.756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分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及其子女沈家雯、沈家琪、罗文婷,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对应限售股数量52,26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90%,将于2024年5月13日起上市流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为106,95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2,611,76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338,236股。
2022年3月18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部分共计5,815,00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6,950,000股变更为112,765,000股。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2,765,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以2022年5月30日为股权登记日,共转增45,106,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57,871,000股。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时洪辉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91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57,857,000股。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聂明、吕芳、吴德君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及公司2022年业绩水平未达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292,8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91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54,564,200股。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王校明、叶汉平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310,8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91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54,253,400股。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已离职、蔡卓龙职务变更为监事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67,2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91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54,186,200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2)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环保科技,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亲属关系的其他股东沈家雯、沈家琪、罗文婷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2)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52,262,0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90%。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股份数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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