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316204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3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入了减污降碳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推进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因地制宜推动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意义更加凸显,重点工业行业的碳捕集、封存与利用、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加快推进。
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强调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到2025年,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重点区域全部实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节能环保工作委员会发布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BAT技术清单》,该清单的发布进一步高质量推进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效地推广了成熟可靠的钢铁超低排放技术。
水泥、玻璃、焦化等行业烟气深度治理也在全面开展,中国水泥协会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水泥行业将成为继电力行业和钢铁行业之后,我国第三个全面启动超低排放的重点行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要求到2025年,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较2021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0.5个百分点,燃煤电站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燃煤小锅炉淘汰取得积极进展,废旧锅炉规范化处置和回收利用水平有效提升。
烟气治理行业受国家环保政策的影响较大,具有很强的政策驱动性。同时,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下业的周期性波动对本行业会有较大影响,非电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市场挑战与机遇并存。
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我国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在实现各国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保障能源安全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进一步强调了CCUS技术在煤炭减排和降低全球排放方面将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对CCUS技术需求巨大,加快构建CCUS产业链对处理好低碳转型的新旧产业衔接,统筹高质量发展与大规模减排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然而,我国CCUS产业体系尚未形成,亟需加强与碳中和目标相匹配的CCUS产业总体布局。
近年来,我国CCUS技术发展取得积极进展,大部分CCUS技术进入工业示范阶段,初步具备产业化能力。2023年6月,我国最大的燃煤电厂(泰州电厂)CCUS项目正式投运,规模达50万吨。泰州电厂CCUS项目实现了规模化捕碳用碳,为未来实现煤电二氧化碳近零排放提供了示范经验。2023年6月,我国首个海上CO2封存示范工程正式投用,该项目将在南海珠江口盆地海底储层中永久封存二氧化碳超150万吨。这些项目的运营与启动,意味着我国CCUS项目正由陆上小规模示范向海陆大规模示范发展,已初步具备向大规模产业集群建设能力。
202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提出以石化、煤化工、煤电、钢铁采等行业为重点,建设若干全流程规模化CCUS示范项目,意味着CCUS技术捕集规模较大以及相关产业将加速推进发展。
近年来,钠离子电池行业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家政策的重点支持,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推动钠离子电池的产业化进程。《“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产业政策为钠离子电池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广阔的市场前景。
2023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研究突破超长寿命高安全性电池体系、大规模大容量高效储能、交通工具移动储能等关键技术,加快研发钠离子电池等新型电池。2023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一2024年)》,强调大力发展高安全性钠离子电池等产品,扩大在新能源汽车、储能、通信等领域应用,搭建产业供需合作平台,推动电池行业与电动自行车等下业加强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对接,促进融通发展。
钠离子电池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支撑之一。政策上,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等规划文件中多次提及钠离子电池,提出尽快推动钠离子电池市场化应用。同事,钠离子电池具有明显成本优势,但钠离子电池技术尚不成熟。目前,我国有部分企业开始小批量生产钠离子电池,但尚未大规模产业化,产业化初期成本优势不足。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参与起草了中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YB/T 4416-2014《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乙级资质、压力容器设计及制造资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公司低温SCR脱硝催化剂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制备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低温SCR脱硝工艺与装备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多项技术、产品入选《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名录》《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
2023年,公司自主研发的TX-1吸收剂技术(CCUS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与子公司北京方信、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的“碱回收炉烟气低温SCR脱硝技术与装备”技术成果通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鉴定,该成果为碱回收炉烟气超低排放提供了一种高效、实用的催化材料和工艺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在碱回收炉烟气低温SCR脱硝技术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公司参与研发的“工业烟气超低排放与协同控制关键材料及技术装备”项目荣获浙江省2022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公司“焦炉除尘地面站烟气脱硫系统及方法”荣获安徽省第十届专利银奖;公司子公司安徽方信成功入选中国工业与信息化部颁布的《2023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公司与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工业大学、河钢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的“宽温窗多功能低温脱硝催化剂研究与应用”项目荣获2023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公司 “烧结机低温SCR脱硝技术工艺” 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评审被列入《2023年钢铁行业优秀环保技术案例目录》;公司“烧结机头烟气低温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技术”被列入科技部组织编制的《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
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北京方信参编的《钢铁烧结球团烟气低温SCR脱硝节能技术要求》团体标准由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正式发布。此外,公司还承担了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基于热电厂烟气细颗粒物等污染物治理及碳捕集和利用技术集成示范”项目。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非电行业烟气治理综合服务商,主要为钢铁、焦化、建材、垃圾焚烧等非电行业工业企业提供超低排放整体解决方案,包括除尘、脱硫、脱硝项目总承包及低温SCR脱硝催化剂。从工艺设计、设备开发与制造、组织施工、安装调试服务,到配套脱硝催化剂的生产等,公司业务涵盖了烟气治理全过程。
烟气治理即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烟气中存在的颗粒物、硫氧化物及NOx进行处理,降低其排放浓度。根据污染源的不同,大气污染治理可以被分为若干子行业,其中固定源大气污染治理主要包括VOCs废气治理和烟气治理。烟气治理按行业属性可分为电力行业和非电行业烟气治理两大类。电力行业烟气治理主要是指火力发电行业的烟气治理,非电行业烟气治理是指焦化、钢铁、建材等非火电行业的烟气治理。公司主要从事非电行业烟气治理。
按治理污染物的不同,烟气治理又可以细分为除尘、脱硫、脱硝等,具体情况如下:
(1)除尘是指从烟尘、粉尘等含尘气体中去除颗粒物以减少其向大气排放的技术措施。目前市场上通常采用机械式除尘、电除尘、过滤除尘、湿法除尘和新型复合除尘等五类除尘技术,其中布袋除尘(过滤除尘)、电除尘和电袋复合除尘是我国目前主流的除尘技术。
(2)脱硫是指除去烟气中的硫及其化合物(主要为SO2)。按照脱硫过程中是否加水和脱硫产物的干湿形态,烟气脱硫技术可分为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和湿法脱硫三类。
(3)脱硝是指去除烟气中NOx。SCR脱硝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技术)和SNCR脱硝技术(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技术)是目前十分成熟的两种烟气脱硝技术,其中SCR脱硝技术以其较高的脱硝效率,成为应用最为广泛的烟气脱硝技术。
公司的烟气治理工程服务涵盖了从除尘、脱硫、脱硝到配套设备和催化剂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是国内少数同时掌握干法、半干法、湿法脱硫,低温SCR脱硝,以及超细粉尘脱除等超低排放技术的综合服务商,烟气治理技术先进、工艺路线丰富,可根据业主方的烟气工况和要求进行个性化设计,以满足达标排放需求。
公司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有:干法脱硫+除尘低温SCR脱硝一体化、SDA半干法脱硫+除尘低温SCR脱硝一体化、CFB半干法脱硫+除尘+GGH换热+低温SCR脱硝、低温SCR脱硝+余热回收+GGH换热+CFB脱硫+除尘、湿法脱硫+GGH+热风炉配热+低温SCR脱硝、低温SCR脱硝+余热回收+湿法脱硫+湿式除尘。
SCR脱硝催化剂是在SCR脱硝过程中促使还原剂与烟气中的NOx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从而选择性地将NOx转化成氮气和水的触媒,是脱硝系统的核心部件。
公司生产的低温SCR脱硝催化剂相比高温SCR脱硝催化剂而言,可以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NOx的达标排放,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社会、经济价值。
公司生产的脱硝设备有单仓脱硝设备、并联多仓脱硝设备及除尘脱硝一体化设备。其中除尘脱硝一体化设备为公司典型设备,该设备采用下部除尘、上部脱硝的集约化设计,将除尘模块、脱硝催化剂原位解析再生系统、喷氨系统和脱硝模块进行合理的一体化集成,具有减少温降、节约能源等特点。
公司除尘设备主要包括脱硫系统配套除尘设备、焦炉地面除尘站设备、高压氨水侧导系统设备及其他环境除尘设备。
公司主要经营模式为环保工程总承包及催化剂供货与服务。工程总承包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
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属于非标的定制化产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公司根据业务合同制定生产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相关产品交由生产部负责生产,烟气治理服务交由项目运营中心负责现场实施并配合业主方完成项目验收。
公司拥有完整的生产设施,核心装备由公司自行生产,其他部件主要由公司对外采购。
公司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一般会根据订单的安排按需采购。对于通用性材料,按批量进行采购。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采购制度及内部控制流程,并根据相关内控制度对各采购环节进行有效管控。公司已经与众多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建立了采购管理平台,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供应安全和产品品质。
因客户需求差异较大,公司产品和服务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呈现出非标准化和定制化特点,因此公司采用直接销售模式。公司已建立了稳定高效的营销服务网络,并与客户群体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客户中拥有良好的声誉和信赖度。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并对有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2023年度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合计3,231.76 万元,明细如下:
上述预计的减值准备计入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损益。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023年,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3,231.76 万元,将减少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231.76 万元,利润减少已体现在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审核,公司本次计提各项信用、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系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543,725.72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3,023,204.19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302,320.42元,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417,428,322.27元,减报告期执行2022年利润分配32,665,520.00元,公司2023年度母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05,483,686.04元。
出于对投资者持续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1,620,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897,22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自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依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对总额进行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同时兼顾了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以及因公司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合计89.7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1年7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8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
2021年8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8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年9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1年9月28日。
6、2021年11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1年12月28日。
8、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鉴于部分员工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8月3日完成。
9、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2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5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共计解除限售58.29万股。
11、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2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2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共计解除限售13.53万股。
13、2023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以及因公司未满足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合计79.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已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
14、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以及因公司未满足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合计89.72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共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中首次授予部分7名,预留授予部分4名,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96万股。
2、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定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根据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 77,519.20万元,定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00%,公司未满足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涉及56名激励对象对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76.76万股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89.72万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68%。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2,53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9,761,7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2,41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3,104,75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注销价格如下: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所以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28-0.3-0.25=12.73元/股。
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1,421,356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在回购注销期间内,若公司进行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1,620,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897,22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注销价格如下: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1,367,524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96万股应予以回购注销;由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涉及56名激励对象对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共76.76万股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89.72万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长/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商票保贴、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池等。
公司申请的上述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实际融资额,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上述银行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为便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工作顺利进行,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上述银行综合授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事项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72号文)的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1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69,183,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0,737,857.73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8,445,842.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275号)。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情况。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降低财务费用,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并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为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本次现金管理拟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不超过12个月)低风险投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品种应当满足保本要求。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在上述投资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日常实施及办理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
尽管公司投资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理财产品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且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与金融市场变化情况,运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该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严控投资风险。
2、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产品不得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3、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跟踪和分析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现金管理活动。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议案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保荐代表人查阅了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决策文件,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
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投资目的:为充分发挥闲置自有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4、投资额度: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亿元,在该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即任意时点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7.00亿元。
6、投资品种: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合理布局资产,创造更多收益,拟进行的投资品种包括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理财产品。
7、实施方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
尽管公司投资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理财产品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且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投资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跟踪和分析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自有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为人民币7.00亿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为0.8亿元,合计金额为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6.14%,因此,本次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对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包含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了满足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附属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附属公司北京方信立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信”)、安徽方信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方信”)、马鞍山方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方信”)提供担保,2024年度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00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文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可以在被担保对象之间互相调剂使用。上述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注册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工业区内(北京胜利伟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1幢2层218
5、主营业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销售专用设备、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脱硝净化蜂窝材料、脱硝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其他说明:被担保人为公司附属控股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主营业务:环保技术研发及推广;除尘设备、空气净化装置、脱硝设备销售;脱硝净化蜂窝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其他说明:被担保人为公司附属控股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主营业务:环保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通过北京方信间接持有马鞍山方信81.77%股权
7、其他说明:被担保人为公司附属控股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涉及的新增额度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有关实施主体与相关金融机构实际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本次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指融资类担保和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此类担保有助于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其资金需求,促进各附属公司经营发展,对公司业务扩展起到积极作用。
本次为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附属控股公司,是公司低温SCR低温脱硝催化剂主要生产企业,公司充分了解并能掌控上述被担保人的经营决策、资产质量、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和现金流向,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附属公司的担保额度的总额和余额均为30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77%。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小额快速融资”),授权期限为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1)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在有效期内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决议有效期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环保科技、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事宜须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4年3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四节、公司治理”等相关章节。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了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关章节。
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1,620,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897,22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以及因公司未满足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合计89.7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因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股本发生变动,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全权负责处理与注册资本变动等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商更登记手续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原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应废止。
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的规范,同意董事会对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1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保荐机构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确保业务发展需要拟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经审议,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附属公司提供担保,2024年度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00亿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决定于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所有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需要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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